申请人:上海网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34412号“网仕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0834329号“网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8年7月18日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8)第W0023041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20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