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庄浪县乐百惠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97161号“印象庄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印象庄浪”中“庄浪”是指“庄浪河”,与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庄浪”的属性完全不同,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印象庄浪”,其中“庄浪”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