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嘉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89276号“SHUYI舒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6534325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889666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