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831660号“淘专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淘专家 15831660

阅读:126077 2018-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昆山市润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1月24日对第15831660号“淘专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昆山市润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1月24日对第15831660号“淘专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364288号“淘”商标、第12127705号“淘”商标、第7856291号“淘!我喜欢”商标、第8945897号“淘管家”商标、第9985597号“淘助手”商标、第6258685号“淘博士”商标、第10359498号“淘达人”商标、第3575306号“淘宝”商标、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第4240190号“淘宝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九“淘宝”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减弱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竞争者,具有摹仿引证商标的较大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具有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

  2.申请人关联企业营业执照;

  3.引证商标的荣誉证书;

  4.相关公证书;

  5.2004年-2008年“淘宝”品牌的电视广告监测报告;

  6.2003-2011年“淘宝”商标的各类媒体报道及广告宣传材料;

  7.2007-2010年“淘宝”品牌广告合同、发票及广告发布照片;

  8.“淘宝”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定;

  9.在先胜诉裁定;

  10.被申请人商标检索结果。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55期(2017年6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淘专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淘”,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委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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