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靖江德元堂中医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95393号“王德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主体证明。
2、2018年4月24日靖江市靖城街道公园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王德元与王亮的爷孙关系证明。
3、2018年4月10日王德元出具的声明书及现场录像。
4、商标使用照片及报纸的媒体的报道。
我委经审理查明:
1、证据1的公司主体证明显示王亮为申请人的自然人股东之一。
2、证据2的公园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王德元与王亮的爷孙关系证明中显示了公园弄居委会和靖江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的盖章。
3、证据3的声明书显示王德元同意王亮参股申请人公司,并使用王德元的姓名和肖像用于商标注册,附件中显示了王德元的身份证信息,并有现场录像为证。
4、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2556991号“德元堂”商标的驳回复审已生效,故该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已被许可可以将王德元的姓名和肖像用于商标注册,而姓名权为私权利,上述证据为姓名所有人主观意思的表示。因此,申请商标在第44类医院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