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惠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68164号“EQUALITY NEVER GOES OUT OF STY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显著性得到进一步加强,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情况、申请商标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可翻译为“平等永远不会过时”为日常广告用语,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