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创财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18175号“创财云ccy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第11778444号图形商标、第19708564号“创财投资”商标、第18935698号“腾讯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设计理念;媒体报道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资本投资、金融分析、税审服务、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担保、信托、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资本投资、金融分析、税审服务、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担保、信托、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