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登美(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33159号“美美MASION MODE MM2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533433号“美美荟”商标、第7595929号“MinM”商标、第967521号“MM”商标、第13409746号“美美会”商标、第23300075号“MM”商标、第5716105号“美美名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先注册类似商标,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等。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五现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