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卫雅曼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84510号“DAVID YUR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19993778号“DAVID YURMAN”商标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