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市衫禾针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484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6364695号图形商标、第75610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