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瑞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51161号“西瓜游戏 WATERMEL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驳回时的第246052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商标局驳回已无效,商标局引证驳回时的第232541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经我委驳回已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25168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661605号商标、第9573761号商标、第18045069号商标、第23539717号商标、第18184201号商标、第19396296号商标、第2270140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九、十)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九、十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