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金彩视界影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05948号“金彩视界LUCENT PICTUR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1740307号“金彩饰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75552号“LUC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38527号“彩视界CAISHIJIE.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含义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金彩世界”与英文“LUCENT PICTURE”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且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与其在含义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