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817601号“红翻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红翻天 26817601

阅读:44212 2018-1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德芳 委托代理人:成都神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17601号“红翻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275470号“红翻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79046号“红番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

  申请人:刘德芳

  委托代理人:成都神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17601号“红翻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275470号“红翻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79046号“红番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过有效期。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7年11月20日有效期已届满,未续展,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呼叫相同,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餐厅;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寄宿处预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餐厅;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寄宿处预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817601号“红翻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红翻天 2681760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7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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