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智诚博睿(北京)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72626号“财税 85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134711号“850 棋牌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327251号“E财E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不同,且图形部分差异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便可轻易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