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汉德森日用保健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20841号“汉德森 Handes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625048号图形商标、第20714232号“仁和美特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