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784057号“考拉征信谛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考拉征信谛听 25784057

阅读:118596 2018-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84057号“考拉征信谛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915893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40744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489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

  申请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84057号“考拉征信谛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915893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40744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489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0260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5753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575350号(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表达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显著文字“考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784057号“考拉征信谛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考拉征信谛听 2578405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7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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