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84049号“考拉征信云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6077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076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4943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表达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文字“考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