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立学
申请人因第262299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860092号图形商标、第18072883号“火爆私厨HOTCOO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身份证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