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油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693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6784448号图形商标、第7743768号商标、第19893715号图形商标、第26118198号“齐鲁平安及图”商标、第198938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五已被核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五处于异议中,请求延期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各引证商标状态信息;申请商标宣传资料及相关授权书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已被商标局驳回;引证商标三、五在异议程序中被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纯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整体外观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喷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加油站、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车辆清洁、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各引证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喷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