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007385号“五福世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五福世家 26007385

阅读:135006 2018-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胡阳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07385号“五福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037178号“五福”商标、第19218683号“五福人家”商标、第13038252号“五福传家”商标、第1041017…

  申请人:胡阳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07385号“五福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037178号“五福”商标、第19218683号“五福人家”商标、第13038252号“五福传家”商标、第10410176号“五福”商标、第12458400号“五福”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的各引证商标已被核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取得相关公众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五福世家”版权证书复印件;申请商标部分宣传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拍卖、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各引证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007385号“五福世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五福世家 260073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7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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