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穗东燃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80590号“长安穗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3146933号“长安华东”商标、第6893044号“CAD ENAS及图”商标、第8155122号“CAD”商标、第8483021号“中央艺术区CENTRAL ART DISTRICT”商标、第15156334号“中估联行数据中心 CAAD”商标、第18351409号“光谷蓝焰OPTICS VALLEY BLUEFI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五可共存,按照审查一致标准,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长安穗东”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仅个别文字不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