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善马家桥甜瓜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嘉兴益德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85793号“马家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7430279号“马家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且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的注册利国利民,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在甜瓜、鲜水果、新鲜草莓、新鲜蔬菜商品上予以注销。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类似,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而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