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92155号“千城建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在“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126366号“千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其余复审服务的在先权利障碍。商标局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8444775号“千城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其商标专用权已丧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工程学;城市规划;技术项目研究;工程绘图;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建筑学咨询;室内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见第1610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首先,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委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委予以驳回。我委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程学;城市规划;技术项目研究;工程绘图;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建筑学咨询;室内设计”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学;城市规划;技术项目研究;工程绘图;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建筑学咨询;室内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程学;城市规划;技术项目研究;工程绘图;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建筑学咨询;室内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