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京游轮(百慕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67984号“维京游轮 VIKING CRUIS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647937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