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享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29748号“万物有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59817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4344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方式、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企业官网介绍、相关报纸宣传报道、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