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霍小巧
委托代理人:辰联(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30575号“周虹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66341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0634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周虹鸭”指定使用在肉、热狗肠、腌制肉、冻田鸡腿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