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贞观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83130号“斑马英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378155号“斑马”商标、第14378155A号“斑马”商标、第17621907号“斑马视觉”商标、第19667367号“斑马学车”商标、第12609089号“斑马语法 ZEBRA LANGUAGE及图”商标、第21340081号“斑马教育”商标、第21972414号“斑马创意”商标、第22485678号“斑马国际教育 ZEBRA INTERNATIONAL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24967977号“斑马健身”商标、第26025779号“斑马严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已无效;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七、八已我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九已被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上述三件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斑马”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十或其中的显著识别文字“斑马”文字构成相同,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