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道黑老虎中药材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84873号“通道黑老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通道黑老虎”具有独特的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黑老虎”、“黑老虎”为中药材名,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