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德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975141号“特唯特肽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作为整体没有直接体现商品的原料特点。二、申请人原意放弃“肽奶”在商标上的专用权。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特唯特肽奶”,申请人虽然愿意放弃“肽奶”专用权,但相关公众仍会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加以识别。申请商标中含有的“肽”为一种有机化合物的名称,该文字“肽”包含于申请商标中指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