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同市千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同志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02868号“千禧新世纪烤鸭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280452号“新食记及图”商标、第14541658号“新市基”商标、第16755249号图形商标、第162678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上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