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ELPHIN WATER SYSTEMS GMBH & CO.K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40229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60396号“DELPHIN water system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711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审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1380784号“德尔福DELPHI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诉争商标注册的同意书,同时两者整体视觉上有一定的区别,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商标局引证的第10265049号“卓菲厨卫Dolphin Kitchen&Bathro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卫生间消毒散步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而引证商标一其余核定使用商品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群组,同时亦不构成交叉检索,故引证商标一亦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一审判决,我委认为,在第11类商品上,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1类污水处理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11类烤箱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0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综上,申请商标在第11、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