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央数文化(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25515号《关于第17816314号“神笔立体画Popup AR Painting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403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审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5418956号“神笔Shenb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91776号“神笔工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撤销,已不再是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一审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