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海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18418号“么多么多街市MOD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788407号“老街市潮汕卤味CHAOSHANLUWEI及图”商标、第17423608号“modu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注册“么多么多”系列商标,本案申请商标是在基础注册商标上的补充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策划;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么多么多街市”、字母“MODUO”及图形所构成,其中,字母“MODUO”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其与引证商标二字母“moduo”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其名下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策划;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