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华亮小师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金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42304号“小师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8364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商标局撤销,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3502、3509群组上的服务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3763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分别被商标局撤三字[2017]第W005521号、第W009076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3509群组上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已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已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鉴于申请人仅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3502群组上的服务予以初步审定,且本案代理人具有特别代理权,故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复审服务予以放弃的主张我委予以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3502群组上的商业信息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三项服务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338142号商标、第10413981号商标、第13129606号商标、第15437373号商标、第1726753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信息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