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国御洁具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16879号“国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国御”用在其指定的灯、电热水壶等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