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59479号“新鲜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23306号“新鲜网 WWW.XINXIA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20876号“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45949号“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449400号“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G1087164号“GO TRAV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和第11203001号“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部分商标的《准予注册的决定》和《驳回复审决定书》;2、部分商标的商标档案;3、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显著识别中文“新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应被判为近似商标。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以外的电子记事器、电子公告牌、网络通讯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照相机(摄影)、测量仪器、遥控装置、传感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