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33425号“次元FAN 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88328号“FAN”商标、第15464938号“次元GCIYUAN.COM及图”商标、第16742899号“动漫FAN”商标、第13502699号“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次元”、外文“FAN DU”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