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金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27137号“DAI-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989035号“Dani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它商标详情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