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鑫快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620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995658号“HAO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25920号“运财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作为引证商标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图形以及作为引证商标二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图形在构成元素、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