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杨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36028号“今生金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申请在先的第18492380号“今生金饰 GOLDENLIFE”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待审理结果,再审理本案。商标局引证的第18652799号“生金饰”商标(引证商标)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商标局引证的第18034278号“今生金饰”商标(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没有1403群组的商品,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其他群组的注册,只申请保留1403群组的“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链(首饰);宝石;项链(首饰);戒指(首饰)”六个项目,申请商标注册项目及群组并不会与引证商标三重合,不构成相同项目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只申请保留1403群组的“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链(首饰);宝石;项链(首饰);戒指(首饰)”六个项目的注册,放弃其他群组的注册,则商标局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1401、1402、1404群组的“ 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手表;表用礼品盒”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链(首饰);珠宝首饰;宝石;项链(首饰);戒指(首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链(首饰);珠宝首饰;宝石;项链(首饰);戒指(首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商标局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