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淑芹
委托代理人:巴比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90591号“红塔HONG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56142号“红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近似商品。商标局引证的第1923926号“红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并予以撤销。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依法予以撤销,现已进入撤销三年未使用复审程序,故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以“红塔”为主要显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