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2595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1759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类似情况商标已并存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影印件):百度百科、关于蔚来NIO百度检索、相关媒体报道、BOGO设计宣传片、其他证据等。(光盘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