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狮市利皇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84522号“D&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3962号“D&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96862号“D&D DO&DOUB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44465号“多动D&D duod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554516号“D&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436212号“D&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397481号“D&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待引证商标六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六依法予以驳回,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虽经设计,但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准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