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220191号声音商标咳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QQ即时通讯服务应用程序密不可分,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已形成第二含义,具有显著性及可区分性,足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荣誉证书;其他判决及批复;研究报告;相关报道;其他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男人咳嗽声,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QQ软件享有知名度,但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