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传奇极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148018号“GIF大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71057号“大会 CH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26070号“MOO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00036号“GI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890265号“美图GI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相关合同及发票;其他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GIF”,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信技术咨询”一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三的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信技术咨询”一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