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明食品(新)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65053号“SPICES OF THE ORI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7776254号“ORIENT GROUP”商标因撤销三年未使用,依法予以撤销“调味品”商品,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