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特弗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1982号“KRON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商检字典中既有的词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词典释义;百度检索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KRONOS”在词典中并无“二氧化钛“的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