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BY解决方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81049号“Geek SQUA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其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991066号“GEEK极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70741号“GEEK极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59175号“GEEK极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145997号“Ge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421454号“GE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二、大量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测速仪(照相)、电缆、传感器、电池”部分商品上于2017年7月25日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89548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商标局注册审查中,尚无结论。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四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予以驳回注册,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类似。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移动应用软件(应用于硬件问题诊断、安装应用分析、远程装置锁定、恢复报警功能以及用于定位支持、维修和保养服务的搜索引擎)”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复印、传真、扫描、打印一体机”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Geek ”、“ SQUAD”及图形组合而成,其“Geek”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独立识别部分文字“GEEK”字母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鉴于引证商标五的商标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另,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