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73744号“绅士GENTLEM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绅士GENTLEMAN及图 20773744

阅读:44963 2018-0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澳县逸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73744号“绅士GENTLEM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416076号“绅士龙…

  申请人:南澳县逸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73744号“绅士GENTLEM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416076号“绅士龙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46630号“绅士炸鸡 GENTLEMAN CHICKEN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74436号“GENTLEMEN'S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和具体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二在商标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注册申请。

  2、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在先申请或初步审定的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6年8月6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 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绅士”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绅士龙虾”之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上也无明显区别,整体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认读汉字“绅士”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GENTLEMEN'S COFFEE”(可译为“绅士咖啡”)含义相近,且申请商标中的英文部分“GENTLEMAN”与引证商标三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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