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德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54827号“仙女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1257号“仙女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中心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缺乏近似的基础,相关公众能够对其进行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并不与引证商标发生冲突,其商标应予以保护。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仙女酿”,与引证商标文字“仙女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7日